【以案释法】10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水污染类、大气污染类、在线监测免于处罚类)

来源: 丰泽源仪表仪器 | 时间:2024-07-23

  2023年3月3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三亚某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三亚某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尾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为,该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外排水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平均浓度为8.4mg/L、悬浮物平均浓度为8mg/L、粪大肠菌群平均浓度1400MPN/L,超过了某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污水处理厂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5月12日对某污水处理厂处罚款28.6万元。

  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水处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否达标排放对外环境的影响是最直接、最明显的。且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量大,污水排放量也大,其对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各污水处理厂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巡查,提高警惕,做到提前预防,确保按证排污,达标排污。同时,日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要重视对突发情况的演练,做到排污数据异常即开展排查,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2023年1月10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混凝土的生产加工。公司环评要求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允许外排。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厂区污水收集沉淀池设有洞口,沉淀池中的废水通过该洞口流向雨水沟渠,最终排向外环境。执法部门当即委托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为该公司外排废水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标准限值。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投资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投资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3月16日对某投资有限公司处罚款23.4万元,并将案件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本案中,某投资有限公司在明知环评要求生产废水不能外排的情况下,依然心存侥幸,通过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企图逃脱环保部门监管。该案件执法部门及时查处企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广大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要引以为戒,务必要认真落实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莫存在侥幸心理。

  2023年1月30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物业集团海南分公司管理的某小区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发现2023年1月26日至1月30日期间,该小区污水处理站2台鼓风机、3台提升泵、1台过滤泵和3个加药罐均处于故障状态,异常使用。小区污染防治设施异常运行期间,该公司仍正常取水用于小区绿化浇灌。执法部门委托监测单位做取样监测。监测结果为,回用绿化浇灌水中氨氮指标超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中“城市绿化”标准限值。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物业集团海南分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物业集团海南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4月17日对该公司处罚款12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本案反映了部分房地产行业相关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依旧淡薄。本案中企业有关人员在发现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故障问题后,明知出水无法达到浇灌绿化标准,仍未及时做维修,且未采取任何相关措施避免污水影响旁边的环境,放任污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针对此类企业行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从始至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据媒体曝光,陵水县香水湾海域存在黑臭污水直流入海问题。2023年2月24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周边海域进行排查,发现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将污水处理站集水池中的污水抽至绿化蓄水池,再通过私设的管道排到小区外,污水最终流入市政雨水管网汇流入海。根据该公司该项目环评要求,污水收集经预处理后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道路清洗和绿化用水。执法部门当即委托检验测试单位对外排污水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为,该小区排放的污水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的标准限值。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5月24日对某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罚款16万元,并将案件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重视舆情,快速处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案件线索经媒体曝光后,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格外的重视,及时甄别研判,迅速开展调查摸排,高效处置,精准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2023年2月17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生态环境局对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养殖场正常生产,现场发现该公司在养殖场内的粪污沉积塘私设一条水泥制品管道至养殖场围墙外侧的一处粪污沉积池,该粪污沉积池未采取防渗、防漏等措施,污水溢流至旁边的环境。当天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水泥制品管道内水体以及围墙外粪污沉积塘入口处水体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结果分别显示,水泥制品管道和粪污沉积塘入水口PH值5.2mg/L和4.8mg/L、化学需氧量8427mg/L和1722mg/L、氨氮637mg/L和706mg/L等。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某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19.5万元,并将案件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执法,双管齐下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案件为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联动执法中发现的,在两个部门的通力协作下,业务主管部门当天完成水体的采样,执法部门及时固定现场证据,形成较为强大合力。对于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等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仅要对公司进行罚款,还要行政拘留相关责任人。因此,企业要自觉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责任,避免触碰生态环境法律和法规红线。

  据媒体曝光,陵水县香水湾海域存在黑臭污水直流入海问题。为摸清污水源头,2023年2月24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域周边公司进行排查,发现某假日酒店利用抽水泵将污水处理站的回用水通过软管抽至小区雨水井内,最终汇入入海排沟。据该公司项目环评要求,污水收集经预处理后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于道路清洗和绿化用水。执法部门当即委托监测单位对污水进行仔细的检测。监测结果为,该小区排放的污水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的标准限值。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假日酒店私设暗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假日酒店私设暗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某假日酒店罚款13.3万元,并将案件相关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严厉打击偷排行为,倒逼企业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在本案中,企业无视环评管理要求,采取私设暗管的方式将污水排入雨水井,导致污水流入外环境。执法部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赋予的处罚手段落到实处,依法对违法公司进行处罚,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相关企业应当引以为戒,自觉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022年11月2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琼海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无人机对某工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使用挖掘机进行实施工程。经委托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该挖掘机排放尾气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为该挖掘机排放尾气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Ⅰ类限值。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5千元。

  部门间加强巡查监管联动,拓展无人机空中巡查力度,助力环境巡查全覆盖。本案中,执法部门利用非现场执法手段,充分的发挥科技在生态环境执法的作用,提高了检查工作效率,有力震慑了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发生。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要切实提高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使用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主动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的检查维护。

  2022年11月3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有限公司采石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进行作业。经委托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该挖掘机尾气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结果为该挖掘机尾气排放不合格,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Ⅰ类限值。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某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某有限公司处罚款5千元。

  该案中,企业对环保法律和法规认识不足,未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未及时维修有一定的问题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因此导致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非道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已是移动源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中,非道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控制工作相对容易被忽视。此次联合行动,体现出主管部门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的坚决态度,为企业敲响警钟。企业主动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深度治理和老旧柴油非道机械的淘汰升级,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2023年2月10日,定安县环境监测站组织监测人员对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监测结果为,该公司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中二氧化硫CEMS均值为31mg/m3,参比方法均值为11mg/m3,绝对误差为20mg/m3,流速CEMS均值为3.7m/s,参比方法均值为1.1m/s,相对误差为236.4%,该两项指标超过了《固定污染源烟气(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的标准限值。根据定安县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建材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建材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4月20日对定安某建材有限公司处罚款2.34万元。

  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对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疏于细节管理,未按技术规范要求的频次对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数据来进行比对,对自动监测设备细节检查不到位,导致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异常运行。各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企业应引以为鉴,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检测验证的方法操作,加强企业日常管理,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使用。

  2022年11月1日,三亚市环境监测站对某酒店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绿化浇灌的中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为回用水总氮浓度为10.2mg/L,超过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水景类标准执行的限值(总氮浓度≤10mg/L)。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对某酒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某酒店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某酒店立即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供了整改材料。

  三亚某酒店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但某酒店超标排污的污染物仅有一项超标,且超标倍数仅为0.02倍,并按要求完成整改。某酒店的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3月10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酒店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该酒店进行教育。

  企业应自觉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达标。发生超标排放行为后应及时主动整改。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在执法过程中主动提供帮扶,积极推行轻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免罚,防止以罚代管,通过柔性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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